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营销策划网
1959年3月和5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先后对人民公社问题发出两个文件 《关于当前整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草案)》和《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文件要求各地在整社中实行 “五定”、“五放”。
“五定”是:①定基本核算单位。各人民公社均实行三级核算,各计盈亏,以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②定领导人员。原来高级农业社的干部回大队工作,并从公社、管理区下放一些干部,加强对生产大队的领导;③定国家征购、统购、收购的包干任务;④定社队积累和分配比例,要求做到90%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⑤定劳动力安排比例,要求从事 ......
上一篇: (二)体制特征
下一篇: (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
标签: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