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营销策划网
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肉禽商品均由私营商贩自由购销。经营者除福州、厦门等大城市有少数坐商、行栈从事少量收购批售和闽侯、莆田、福鼎等地有一些猪贩进行活猪运销外,绝大多数县(市)都是个体屠商肉贩走乡串户自购、自宰、自销。1952年部分地方成立土产公司参与肉禽蛋的经营,但也是随行就市自由购销。全省国营公司年购销生猪1.35万头,只占社会消费量的1.7%。
1953年秋,国家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肉食市场供应转紧,私商趁机抬价,产地活猪价格上涨,肉价大幅提高。为掌握货源,稳定市场,从第四季度起,闽侯、涵江等少数生猪主产区开始实行“统购”办法,限制私营肉贩随意采 ......
上一篇: 三、生猪流通
下一篇: (二)派养派购阶段
标签: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