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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家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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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被判15年
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办案?如何推动各方协同封堵此类案件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
3月1日,最高检发布一批四件涉未成年人保护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172号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
违法犯罪
自知携带艾滋病病毒强奸幼女,建议判刑15年
生于1996年8月的王某某,在2016年10月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王某某在受到刑拘体检时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于2017年10月确诊为艾滋病病人,但他一直未按县疾控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2020年8月中旬,王某某在奶茶店认识13周岁的初一学生林某某。她父母在外务工,随奶奶生活。一周后的8月25日晚,王某某约朋友到林某某家里玩,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林某某报警。王某某次日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警方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当天,四川某县检察院接到警方通报有留守儿童被性侵后,通过联动机制获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诊艾滋病。
县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即建议警方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同时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健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及时,被害人经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
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协调镇、村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针对此案能否适用刑法“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存在的认识分歧,该县检察院于2021年1月13日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艾滋病防治专家、法学专家和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听证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确诊为艾滋病病人,处于发病期,体内病毒载量高,传染性极强,给被害人带来极大感染风险,其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严重情形具有相当性。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论处。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审查,某县检方认为,王某某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决定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未造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能否摆脱“情节恶劣”定性?
2021年2月8日,四川某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不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法庭
针对第一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本案适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情节加重,而不是第五项结果加重。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情节恶劣”,主要理由:一是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仍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行为主观恶性大。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我保护能力更弱,是刑法特殊保护对象。本案被害人是只有13周岁的幼女,被艾滋病病人王某某性侵,有可能因感染艾滋病导致身体健康终身受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三是虽然被害人目前未检出艾滋病病毒,但危害后果的阻断得益于司法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及时干预,不能因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而且,由于检测窗口期和个体差异的存在,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这种不确定性将长期影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针对第二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且王某某系累犯,又有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多项从严惩处情节,虽然认罪认罚,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不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2021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聚焦艾滋病暴露后预防“黄金24小时”
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若不能及时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并立即开展病毒阻断治疗,将给被害人带来感染艾滋病的极大风险。
就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四川某县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调查,通过调阅本县2017年至2020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拘留入所体检等相关材料,以及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走访了解、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听取意见等,查明: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拘留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建档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进行医学随访,对公安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告知被害人和公安机关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公安机关主要通过拘留入所体检才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通过办案数据分析,拘留入所体检超过案发时间24小时的占比达85.7%,这就势必会错失对被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24小时黄金时间。存在此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对案发后第一时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缺乏有效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被害人健康权、生命权保护存在安全漏洞。
随即,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县卫生健康局,建议完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第一时间开展艾滋病信息核查,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之内。
该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多次进行研究磋商,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艾滋病信息核查的时间要求和方式、对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用药时间,以及持续跟踪关爱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切实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侵害等行为向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传播。
在3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就上述案例表示,检察机关针对艾滋病人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促进办案规则完善,明确艾滋病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加重处罚。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卫健部门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措施,会同教育等部门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家庭教育、转学安置等保护救助工作,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至最低。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未成年人保护重大风险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风险防控机制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联动长效机制,推动形成损害修复和风险防控相结合、事前保护和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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